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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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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根據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由3 月1 日起,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及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為符合新規定,貴公司須於註冊辦事處或其他香港地點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如登記冊並非存放於註冊辦事處須另行通知公司註冊處)。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罰款港幣25,000元及 每日罰款700港元的罰款。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 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a.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 b.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 c.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d.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e.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詳細資料可參考 公司註冊處官方網頁 -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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