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
所有董事必須根據公司條例(Cap. 622) 遵守法律要求,主要職責包括:
公司條例(Cap. 622),要求每間私人公司必須委任至少有一名單獨的董事。董事必須是自然人及已經年滿18周歲。非香港居民也可被委任為公司的董事。 然而若公司秘書是自然人,須經常在香港居住。如果公司只有一位董事,而該董事則不能作為同一間公司的公司秘書。而 未獲解除破產時則不能作為一位董事,除非破產人士獲得破產法院許可出任董事。
公司的首任董事的任命在其登記的同一時間。 隨後任命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 要改變一個董事,閣下應該先檢查公司章程之董事委任的規定(如董事可最多人員和具體的資格要求)。
新董事需要提供一定的個人資料(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國籍,居住國家,舊有名稱和業務)將被披露在他/她將被要求簽署以表示同意擔任董事的相關表格內。
公司的董事不可豁免同該公司有關的任何疏忽,違約,失職或違反信託之負債(第52條)。相對這些負債,董事不能獲得公司賠償,除非滿足特定的法定標準(第53-54條)。該禁令不會阻止公司提供“董事及高級行政人員”(D&O)去保障董事,但不可免除他們的義務。公司普遍可以批准董事已做的違約責任行為。批准需要 遵循適當的程序,而不是所有的行為都可以批准的(例如,董事欺詐行為)。法院可解除董事,董事應該得到公平地對待如果認為董事是誠實和合理的 (第55條)。
董事可以在任何時間辭去他的辭務,除非公司章程或協議另有規定。在有董事辭職後,公司應檢查公司章程以確保可維持董事的最低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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