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
所有董事必须根据公司条例(Cap. 622) 遵守法律要求,主要职责包括:
公司条例(Cap. 622),要求每间私人公司必须委任至少有一名单独的董事。董事必须是自然人及已经年满18周岁。非香港居民也可被委任为公司的董事。 然而若公司秘书是自然人,须经常在香港居住。如果公司只有一位董事,而该董事则不能作为同一间公司的公司秘书。而 未获解除破产时则不能作为一位董事,除非破产人士获得破产法院许可出任董事。
公司的首任董事的任命在其登记的同一时间。 随后任命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要改变一个董事,阁下应该先检查公司章程之董事委任的规定(如董事可最多人员和具体的资格要求)。
新董事需要提供一定的个人数据(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国家,旧有名称和业务)将被披露在他/她将被要求签署以表示同意担任董事的相关表格内。
公司的董事不可豁免同该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违约,失职或违反信托之负债(第52条)。相对这些负债,董事不能获得公司赔偿,除非满足特定的法定标准(第53-54条)。该禁令不会阻止公司提供“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D&O)去保障董事,但不可免除他们的义务。公司普遍可以批准董事已做的违约责任行为。批准需要 遵循适当的程序,而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批准的(例如,董事欺诈行为)。法院可解除董事,董事应该得到公平地对待如果认为董事是诚实和合理的 (第55条)。
董事可以在任何时间辞去他的辞务,除非公司章程或协议另有规定。在有董事辞职后,公司应检查公司章程以确保可维持董事的最低数量。
如果阁下需要进一步了解股东周年大会或公司秘书服务,请致电+852 2153 6500 或 电邮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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